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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行到买房到育儿 一批11月新规即将实施

栏目:房产丨时间:10-31丨来源:中国新闻网丨作者:admin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31日电 (冯方)祭祀用品禁用人民币图样、违规提取公积金或被联合惩戒、高铁不得占座、鼓励给予夫妻共同育儿假、做好垃圾分类能领钱……10月进入尾声,一批11月新规即将实施,从出行到买房到育儿,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人民币

  禁止在祭祀等用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央行公告称,《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单面使用;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的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者被替换;使用人民币图样,须在图样中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可辨的“图样”字样。“图样”字样的长度、宽度分别不低于图样长度、宽度的三分之一。

  自贸区

  重庆对金融创新、营商环境等进行规定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上游新闻消息,《条例》共8章56条,以鼓励制度创新为主线,重点对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内陆开放和营商环境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重庆自贸试验区的主要任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第六章专章对内陆开放作出相关规定,鼓励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创新铁路单证及配套规则,积极推动重庆国际物流高质量发展。

  公积金

  深圳:违规提取公积金或被联合惩戒

  深圳出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规明确,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示。

  成都: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

  成都发布通知,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取消原“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的规定。

  邢台: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

  河北省邢台市制定《邢台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归集细则》)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下称《提取细则》),均自11月15日起施行。

  《归集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职工缴存比例6%,单位缴存比例12%”阶段性调整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阶段性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提取细则》规定,删除原规定中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取消农村建造、翻建住房提取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换为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证》。《提取细则》指出,为防范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行为,公积金机构需对建造、翻建住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个人隐私

  网络平台泄露用户通信内容五百条以上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对此明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出行

  高铁不得占座写进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将多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列入禁止项,包括强行进站乘车、强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级乘车;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打骂铁路工作人员,阻碍、干扰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向铁路抛掷或者从列车上向外抛扔物品等共十项。自11月1日起施行。

  外地牌照车每年最多办12次“进京证”

  北京去年6月发布《北京市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外地牌照载客汽车每辆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每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有效期届满前,应驶出上述范围。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在上述范围内支路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天数。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上述范围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涉嫌买卖分双方均暂扣驾驶证

  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下称《处罚条例》)将加大打击力度,对于驾驶证买分和卖分的行为人都进行处罚。《处罚条例》明确,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计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条例》自11月1日起实施。

  旅客未系安全带客车不出站

  交通运输部修订《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下称《生产规范》),将此前的“五不出站”要求调整为“六不出站”,增加“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要求。根据新修订的《生产规范》,目前的“六不出站”要求包括: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该《生产规范》自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婴幼儿抚育

  宁夏首创“夫妻共同育儿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保障条例》),首创推行“夫妻共同育儿假”,自1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保障条例》表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零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商标注册

  “囤商标”“傍名牌”等行为将受严惩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环境整治

  唐山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管控

  河北省唐山市发布《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垃圾处理

  做好垃圾分类能领钱

  深圳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下称《激励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

  《激励办法》明确:

  对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对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于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

  对于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宿迁明确垃圾费征收方式及标准

  江苏省宿迁市发布《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下称《处理费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和收费主体、垃圾费征收方式及标准、免征情形等进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在垃圾费征收方式及标准方面,《处理费管理办法》明确: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每户每月4元;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每人每月4元;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对建筑施工单位,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对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100吨以下的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的每船每天收取10元。(中新经纬APP)

    2019-10-31 16:36 发布 丨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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