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卡制4月起施行(2)
出境旅游组团社通过管理系统办理签证专办员卡的申领、换发、补领和取消等业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签证专办员卡有关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上报。
文化和旅游部通过管理系统对全国签证专办员卡有关的业务信息进行最终核验。
第四条 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建立严格的签证专办员卡和签证专办员管理制度,承担本社签证专办员卡和签证专办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出境旅游组团社申领新的签证专办员卡,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有关信息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验后上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相关信息的最终核验工作,并于每月底统一制发全国当月申领的签证专办员卡。签证专办员卡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可以通过管理系统申请换发或者补领签证专办员卡:
(一)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
(二)有效期内因正常损耗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有效期内签证专办员卡遗失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换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将原签证专办员卡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上交文化和旅游部销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在到期前2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换发的,原签证专办员卡自动失效作废;签证专办员卡失效后再次申请换发新卡的,自文化和旅游部收到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递交的材料之日起,6个月后予以办理。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补领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载有遗失声明的报纸等材料。遗失声明应当在本地区市级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明示旅行社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遗失证件的签证专办员姓名及证件号码。
第七条 新申领签证专办员卡已届满1年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可在其有效期内,通过管理系统申请取消签证专办员卡,并将旧卡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交还文化和旅游部销毁。
第八条 签证专办员卡应当专社专人专用,即签证专办员卡仅供本人为本单位组织的出境旅游团组申办团体旅游签证使用,不得用于为其他单位、个人办理签证或者为其他目的进入外国驻华使领馆。
第九条 签证专办员进入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驻华使领馆前,应主动出示签证专办员卡,服从使领馆警卫和工作人员的管理。